【趕離公屋】喪父後疑被女保安趕離公屋 聾啞女出資10萬買公屋入稟取回業權
發布時間: 2021/12/09 14:12
最後更新: 2021/12/09 15:41
無綫節目《東張西望》早前報道聾啞女於喪父後,疑遭女保安入侵她與亡父同住的李鄭屋邨單位,並被趕離單位露宿走廊。聾啞女日前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,指於亡父生前購入單位時,她曾出資10萬元,根據口頭信託聲明,聾啞女可按比例獲得業權,要求女保安按比例交出有關業權,要求法庭聲明女保安以信託形式持有有關業權等,以及要求作出賠償,並要求法庭委任共同信託人。
原告陳美華;答辯人蕭榮娟,為死者陳國遺產執行人。
入稟狀指,原告為聾啞人士,為死者陳國女兒,兩人同住於李鄭屋邨一公屋單位;答辯人為其居住大廈女保安,與死者並沒有任何關係。
原告指於2002年5月,死者透過「租者置其屋」計劃,以26.1萬元購入所住公屋單位,當時原告出資10萬。根據口頭信託聲明,原告可按比例獲得單位權益,即死者代原告持有38.28%業權,死者則為擁有61.72%。
入稟狀指,死者於2017年11月29日訂立遺囑,將所居住單位餽贈予答辯人,而答辯人亦是死者遺產執行人。死者於訂立遺囑後23天,即於2017年12月22日去世,根據同意書,答辯人於2019年9月12日,以遺產執行人身分,將單位分配予自己。
入稟狀指,死者違反有關口頭信託聲明,將涉案單位業權送贈答辯人。答辯人於2021年9月亦將原告趕離單位,令她需於單位走廊露宿。事件驚動鄰居通知無綫電視節目《東張西望》於11月17日採訪有關事件,答辯人曾於節目中說「我就唔會俾佢入去」、「我而家要收翻間屋」等。
入稟狀指,答辯人將原告趕離單位做法錯誤,原告因此喪失享有單位之權益,對其造成損失。原告指答辯人明知原告對單位的貢獻,仍然拒絕向原告按比例交出擁有權,遂要求法庭聲明答辯人按比例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,並要求法庭委任原告或其他人,與答辯人成為共同信託人,以及禁制答辯人續作出任何行動阻止原告享有該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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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